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2722执140号
***、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塔河县人民法院(2022)黑2722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9,125.00元的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00,512.00元,其中99,125.00元作为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387.00元作为执行费,本院已上缴财政,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