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2722执42号
塔河县福***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塔河县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塔河县福***有限公司碎石款200,0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在限期内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980.00元,我院已将其中的200,000.00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塔河县福***有限公司,2,980.0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