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04财保2号
申请人:呼中区通达汽车配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2744MA198CE88L,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呼中镇建工路21号。
经营者:焦桂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呼中区通达汽车配件员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2744131806821C,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呼中镇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闫立新,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呼中区通达汽车配件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预制件厂、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塔河分公司名下账户采取冻结存款措施,冻结存款金额共计463,338.85元。申请人呼中区通达汽车配件以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系经营者焦桂兰儿子)名下位于呼中区呼中镇建工路东,面积为320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呼中区通达汽车配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预制件厂、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塔河分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以金额各463,338.85元为限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申请人呼中区通达汽车配件以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名下位于呼中区呼中镇建工路东的名下私有房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836.69元(申请人呼中区通达汽车配件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亚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