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04民初9号
原告:呼中区通达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2744MA198CE88L,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呼中镇建工路21号。
经营者:焦桂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呼中区通达汽***员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2744131806821C,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呼中镇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闫立新,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中区通达汽***与被告大兴安岭呼中筑
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呼中区通达汽***在法院告知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呼中区通达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亚秋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