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2722执保1号
塔河县福***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塔河县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查询了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并对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在中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08×××23内的存款377000.00元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203395.16元。至此本案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案部分保全,按部分保全,即未查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