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04财保1号
申请人:呼中区鑫友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呼中镇建工路北段西侧。
经营者:王金友,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呼中镇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闫立新,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呼中区鑫友商店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名下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呼中支行09XXX)、以及其分支机构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预制件厂(名下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呼中支行09XXX)、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塔河分公司(名下账户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分公司08XXX)采取冻结存款措施,冻结存款金额共计287664.00元。申请人呼中区鑫友商店以其经营者王金友名下位于呼中区呼中镇建工路北段西侧,面积为232平方米的房屋大房权证呼中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呼中区鑫友商店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名下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呼中支行09XXX)、以及其分支机构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预制件厂(名下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呼中支行09XXX)、大兴安岭呼中筑路工程公司塔河分公司(名下账户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分公司08XXX)账户内存款以金额各287,664.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申请人呼中区鑫友商店以其经营者王金友名下位于呼中区呼中镇建工路北段西侧的名下私有房产(大房权证呼中字第**),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958.32元(申请人呼中区鑫友商店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亚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