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1民初739号
原告:金华***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王路荡村临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DGRQ7F。
法定代表人:应向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明,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上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045728248。
法定代表人:徐富润,执行董事。
第三人:兰溪市永昌中心小学,住所,住所地兰溪市永昌街道永杨路**div>
负责人:徐熊军,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兰溪市永昌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项李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丁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