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1106号
原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恒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永昌街道满塘岗。
法定代表人:叶**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搏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以金华中院已于2022年12月5日就原审案件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再审案件未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恒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并以起诉条件未成就,原告先行撤诉为由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恒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64元(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