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1执18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何村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归还代付工地款项114353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6267元、案件执行费136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无执行款可供执行。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号指南者牌车辆,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立案执行后,委托武义县人民法院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归还代付工地款项114353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6267元、案件执行费13663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1执18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友松
审判员王恒
审判员金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