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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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223民初1824号

原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上园路546号(何村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系公司执行董事,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塘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远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系公司土建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