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3民初1492号
原告:金华市高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南法华街88号龙庭一品润园51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P8X2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园546号**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0457282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金华市高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高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高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高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高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