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2民初3874号
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西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72816202A。
法定代表人:常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
被告:**,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弓家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