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

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2民初3833号
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72816202A。
法定代表人:常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大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354.39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354.39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