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

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3执1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34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277***16202。
法定代表人:常红,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6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4号楼第二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6423933X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城南科技园(东生商贸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52904909Y。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金伟,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金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金伟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103执16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