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52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89年9月10日生,住青海省大通县。
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0日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5日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5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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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华桑才让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尕吉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