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52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89年9月10日生,住青海省大通县。 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0日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5日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5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华桑才让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尕吉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