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东尔琼物资有限公司、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2522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东尔琼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8X4Y1T,住所地青海省同德县尕巴松多镇育肥场内。 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19197U,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5日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四号桥2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东尔琼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5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3728.1元,申请执行费7637.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531365.1元,其中7637.00元为申请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青海东尔琼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青25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