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3787号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双创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2827元,由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