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执252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40630元,本案执行费500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9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630元后发放执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0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0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青0104执252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0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