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银制漆有限公司

**与上海三银制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9753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三银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朝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三银制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传唤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下午13:45至本院参加诉讼,该开庭传票已送达原告,但到期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霞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