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财保612号
申请人: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邹利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康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巍。
申请人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01159.0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4101159.07元的担保。2020年11月2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01159.0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