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36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366号之一
原告: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邹利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蕾,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董事长。
原告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恩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汤 娜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武恩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汤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