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5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中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路洞泾镇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区。
法定代表人:邹利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蕾,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19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康威
审 判 员
徐 庆
审 判 员
王 伟
书 记 员
莫莉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