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3民初19450号
原告: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邹利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蕾,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蒙。
原告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门窗)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置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高门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蕾、被告南通三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徐科、被告经纬置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张蒙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高门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经纬置地向南通三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417,231.6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南通三建向德高门窗支付工程款5,621,218.66元;3、判令南通三建向德高门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4月30日;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6月5日;以25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10月15日;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款日;以203,987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款日);4、判令经纬置地向德高门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3日;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3月27日;以1,760,383.7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以1,656,847.96元,自2020年5月16日至实际付款日)。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被告三方就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一期、二期住宅项目签订了《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一期、二期住宅项目铝合金门窗、空调百叶、通风百叶制作、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由原告供货并安装铝合金门窗,付款方式为竣工后两年质保期满付清。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两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并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1月6日,原被告三方就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签订了《结算及付款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原告向法院就前案申请撤诉。嗣后,两被告仍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故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南通三建辩称,对于未付工程款5,621,218.66元的金额无异议。三方确实签订了《结算及付款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南通三建收到了经纬置地支付的350万元,其余款项尚未收到。南通三建已向德高门窗支付了150万元,还有200万元未支付,愿意继续按照协议约定付款。其余工程款,因经纬置地未向南通三建付款,且德高门窗未开具相应的发票,故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关于利息的部分,同意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200万元所对应的利息,其余部分不予认可。
被告经纬置地辩称,对于未付工程款3,417,231.66元的金额无异议,也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在收到南通三建开具的发票后,由经纬置地支付给南通三建。关于已付工程款350万元的利息,经纬置地在收到南通三建的发票后,支付了相应款项,因公司出账需要流程并经审核,故付款时间在合理期限内,不存在逾期支付。关于未付工程款的利息,按照《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的约定,经纬置地在收到南通三建开具的发票后再支付相应款项,故经纬置地不存在违约,不同意支付利息。如确认经纬置地需承担利息,也应支付给南通三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经纬置地(发包人)、南通三建(承包人)、德高门窗(分包人)三方就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一期住宅项目铝合金门窗、空调百叶、雨棚、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以下简称一期工程)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德高门窗完成一期工程的门窗制作、安装,合同总价2,589,309元。合同第22.3条约定,质保金在质保期满2年后无息返还(扣除发生的维修费用)全部剩余款项(即工程结算价的5%)。2014年10月,经纬置地(发包人)、南通三建(承包人)、德高门窗(分包人)三方就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二期住宅项目铝合金门窗、空调百叶、通风百叶制作、安装工程(以下简称二期工程)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德高门窗完成二期工程的门窗制作、安装,合同总价30,509,015.00元。合同第26.3条约定,发包人与分包人约定保留质保金的,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满,且满足发包人、分包人之间约定的返还时间后,无息返还(扣除非发生的维修费用)。2018年9月26日,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就一期、二期工程分别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并经三方盖章确认。
2020年1月,德高门窗因三方就工程款支付事宜发生争议,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19)沪0113财保125号、(2019)沪0113财保126号】。
2020年1月6日,经纬置地(甲方)、南通三建(乙方)、德高门窗(丙方)就一期、二期工程签订《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确认一期、二期工程已竣工及结算审价完毕,就工程结算款支付事宜达成以下约定:1、甲、乙、丙三方确认一期、二期未付工程款(按工程款结算金额95%计算)金额为5,260,383.70元。甲方通过乙方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丙方支付工程款350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760,383.70元。2、甲、乙、丙三方确认一期、二期5%质保金为1,656,847.96元。甲方配合丙方于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物业交接手续,扣除丙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若有】,质保金余款按《分包合同》执行一个月内完成支付。3、付款流程为丙方开具等额发票向乙方提交,乙方开具等额发票向甲方提交,甲方向乙方支付足额工程款,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足额工程款。4、乙方暂扣丙方工程款5%,合计为813,920.69元,其中包括二期已扣550,901.50元,待扣175,000元及88,019.19元。根据三方《备忘录三》约定,乙方收取金额241,899.80元后余款572,020.88元,在甲方向丙方履行完95%结算款支付的情形下,于2020年5月10日前向丙方支付完毕。5、任何一方逾期付款,应当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贰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撤回诉讼并申请解除上述两案的财产保全措施;上述条款所涉的全部付款义务,均在本条款约定的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经本院执行完毕后履行。
2020年1月16日,本院出具(2020)沪0113民初364号、366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德高门窗申请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3月9日,本院准许德高门窗就上述两案撤回起诉。
2020年1月16日,德高门窗开具抬头为南通三建的4张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金额350万元。2020年1月18日、19日,南通三建开具抬头为经纬置地2张的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金额350万元。2020年1月23日,经纬置地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南通三建50万元,于2020年3月27日支付300万元。2020年4月23日,南通三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德高门窗50万元,于2020年6月5日支付50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支付50万元。
本院认为,系争一期、二期工程已竣工验收,三方就工程款的支付事宜签订了《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恪守并履行。南通三建、经纬置地均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抗辩工程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本院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相对于施工及工程款的给付,开具发票显非主给付义务。且在德高门窗开具350万元工程款发票后,南通三建及经纬置地也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现仅以德高门窗未开具发票作为抗辩,缺乏应有的正当性及合法性,本院对其抗辩无法采信。关于未付工程款金额,南通三建认可德高门窗主张的5,621,218.66元,经纬置地认可未向南通三建支付的工程款为3,417,231.66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注意到,本案三方当事人签署的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仍旧按照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的合同顺位关系确定结算事宜,故德高门窗要求南通三建支付余款可予支持,但要求经纬置地向南通三建付款显然欠缺合同依据。考虑到三方协议的本意即要求经纬置地足额付款,庭审中经纬置地也明确表示愿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未付款项,为避免讼累,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本意出发,本院依法确定经纬置地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逾期利息。根据《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的约定,经纬置地应向南通三建支付工程款,德高门窗要求经纬置地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且南通三建也未同意由德高门窗直接主张,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南通三建认可于2020年4月23日支付50万元,于2020年6月5日支付50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支付50万元,明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故德高门窗要求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南通三建的付款金额、付款时间及德高门窗的诉请,依法确认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4月23日;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6月5日;以25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10月15日;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款日;以203,987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款日。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21,218.66元;
二、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3,417,231.66元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4月23日;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6月5日;以25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10月15日;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款日;以203,987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款日;
四、驳回原告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19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473元,经纬置地有限公司负担8,3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经纬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力
书 记 员
朱梦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