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64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3989号1幢C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
被执行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原告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的(2022)沪02民终4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人民币1,431,74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要求义务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人民币101,791.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经执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818,980.82元,应由经纬置地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已经执行到位。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余额。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FXXX**等外地牌照车辆,现均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实际控制。2022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