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720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之妻),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1: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陶铮,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欣,女,该公司行政人事部副经理,住单位宿舍。
被告2: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娜,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公司)、被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新建材公司支付我1996年至2004年期间取暖费7679.8元;2、北新集团公司支付我2005年至2010年期间取暖费5273.7元;3、本案诉讼费由北新建材公司、北新集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1996年入职北新建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拆分为北新建材公司、北新集团公司。拆分后,我归属北新集团公司(有三方协议),至今仍在职。我所欠供暖费的房屋坐落于北京朝阳区磨房北里××号,属房改房,产权是公租房性质。从1995年承租公房起至2010年,没有人找我要过取暖费,我也没有交过取暖费;从2011年开始政策发生变化,由个人垫付取暖费,然后拿发票到单位去报销,单位正常给我报销了2011年至今的取暖费。因近期接到小区通知,要将房屋卖给个人,因此我按照通知内容去办理相关手续,从供暖公司处得知:尚有供暖费未结清,需结清才有资格购买。依据1994年第15号令《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款: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所以2010年前的供暖费应由供暖公司向我所在单位结算,但供暖公司说去要过了,公司不给。之后我也去与所在单位沟通未果。我为了避免影响此次购房机会,不得不先行垫付了取暖费共计1295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对于***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强
书记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