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8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陶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股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7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供暖费本应该由北新有限公司、北新股份公司主动向供暖公司结清,但其拖欠十余年仍未结清,***办理购房手续时才从供暖公司处得知此事。***为了避免错失购房机会而先行垫付,所以要求北新有限公司、北新股份公司返还相应费用。2.《北新建材职工冬季采暖费补贴管理办法》可以证明供暖费属于***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并且一直延续至今,2010年以前由北新有限公司、北新股份公司向供暖公司结算,之后由***先行垫付,凭发票向单位报销。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新有限公司支付1996年至2004年期间取暖费7679.8元;2.判令北新股份公司支付2005年至2010年期间取暖费5273.7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对于***的起诉,该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硕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郭仁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