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工长乐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8806号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成,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长乐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经营者:黄丽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雨,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长乐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韩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郑天晓
书记员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