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8民初11750号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9740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集团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新集团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5年11月2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21年11月1日。 三、月工资标准:24208.33元,双方均同意以此作为本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四、已支付离职补偿:145248元。 五、仲裁请求:***以要求北新集团公司支付平时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未办理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为由申请仲裁。 六、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95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北新集团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5251.96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北新集团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北新集团公司请求判令:我单位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45251.96元。 八、劳动合同终止情况:北新集团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发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若您对本终止通知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异议申请,逾期没有申请的,视为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达成合意,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日回复邮件:......收到北新集团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现将有关赔偿及工作事项和您沟通如下……鉴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赔偿金我的诉求如下:在公司工作6年,已经签订了2次固定合同,请公司按照劳动法同时结合目前我的实际情况,给我赔偿金:最低15个月。北新集团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发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基于您本人也同意劳动合同的终止,公司特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您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2021年9月29日回复邮件,称公司单方面不签订合同,本人是申请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此后***多次发邮件称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公司派人洽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事宜。 原告主张及证据:北新集团公司主张,***在收到《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后,未就终止劳动合同本身提出异议,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视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就该主张,北新集团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其上第8页载明手写字体“2021年11月1日,因合同到期,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劳动合同丢失。***2021年11月2日。”***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该内容是为了开具离职证明,按人事的要求书写,其随即发了邮件说明该情况。 被告主张:***主张,其主张赔偿金不代表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其并不清楚解除与终止的具体用词含义。北新集团公司单方不续签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现北新集团公司已经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在***未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北新集团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北新集团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决定,但未举证证明与***就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故对该单位所持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其公司终止与***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北新集团公司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5251.96元。 以上事项,除第八项双方有争议,其余事项双方均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5251.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罗 莎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