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飓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11民初7650号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飓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盛翔五金装饰城沿街10栋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公司)与被告山东飓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飓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飓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5443946、19873302A、40988019号“龙牌”商标专用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3.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开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世界500强中央企业中国建材集团所属绿色建筑新材料产业平台,1979年在小平同志亲切关怀下成立,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000786.SZ),目前已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绿色建筑新材料集团、全球最大的石膏板产业集团。两次荣获全球石膏行业突出贡献奖并三次荣获最佳年度公司,荣获中国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中国最佳股东回报上市公司等荣誉;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荣获中国工业领域最高奖项――中国工业大奖;作为中央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新典范上报国务院;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作为第一个“文字+视频”中英文企业案例全球发布;2019年和2021年分别被全球权威评级机构穆迪和标普授予A3级别和A-级别,成为全球建材行业唯一获得“双A”国际评级的企业;2019年荣获中国质量管理领域最高奖――全国质量奖,是我国建筑材料行业第一家荣获中国工业大奖、同时荣获“全国质量奖+中国杰出质量人”的企业;2021年荣获“亚洲质量卓越奖”等,***膏板历史悠久,知名度高。原告自成立以来石膏板及龙骨销售范围广、销量高,历年来市场占有率第一。原告第19类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于2002年3月26日申请,2003年5月28日核准,使用商品“水泥板;水泥柱;水泥管;涂层(建筑材料);混凝土建筑构件;石膏;石膏板;耐火材料;防火水泥涂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使用期限至2023年5月27日;原告第19类第5443946号“龙牌”商标于2006年06月26日申请,2010年05月21日核准,使用商品“非金属建筑材料;岩棉制品(建筑用);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建筑结构;非金属门;非金属窗;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石膏板;熟石膏;石膏;非金属护壁板;用于石膏板接缝的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护角纸带;”,使用期限至2030年05月20日;原告第19类第19873302A号“龙牌”商标于2016年5月6日申请,2017年8月21日核准,使用商品“建筑用石粉;石板;建筑石料;石膏板;石膏;熟石膏;水泥管;水泥板;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瓷砖;耐火砖、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铸模;塑料地板;岩棉制品(建筑用);非金属板条;建筑用塑料管;建筑用非金属硬管;非金属建筑物;镀膜玻璃;建筑玻璃;涂层(建筑材料);制砖用粘合料;非金属墓板”,使用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原告第19类第40988019号“龙牌”商标于2019年9月11日申请,2020年9月11日核准,使用商品“砂浆;石料;建筑灰浆;建筑用黏结灰浆;建筑用石粉;石膏板;雪花石膏;熟石膏(建筑用);表面装饰用石膏;建筑用熟石膏;石膏(建筑材料);熟石膏;防水卷材;沥青;岩棉制品(建筑用);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使用期限至2030年9月20日;2008年原告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销售的“龙牌”石膏板商标与原告“龙牌”石膏板商标相同近似,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临罗市监行处字(2021)SZ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销售的“龙牌”石膏板,侵犯了原告“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飓凰公司辩称,公司只是零售,对品牌认知能力远低于批发商,进货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前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恶意行为,不知道构成侵权,即使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公司销售也很少盈利很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很少,且公司已经受到行政处罚12000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于2003年5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等”,注册人为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1月14日经核准转让给原告北新公司,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5月27日。第5443946号“龙牌”商标于2010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等”,注册人为北新公司,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30年5月20日。第19873302A号“龙牌”商标于2017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等”,注册人为北新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0日。第40988019号“龙牌”商标于2020年9月2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等”,注册人为北新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0日。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于2009年9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等”,注册人为北新公司,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9月27日。2008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08]第110号《关于认定“龙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北新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龙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1年9月29日,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临罗市监行处字(2021)SZ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飓凰公司销售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处罚结果一、没收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1470元;二、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原告北新公司依法取得案涉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5443946、19873302A、40988019号“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有权就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原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结合庭审调查,可以认定被告飓凰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故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没收剩余未销售石膏板,被告在庭审中亦述称不再销售案涉侵权产品,故原告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故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因本案维权必然花费的合理费用等事实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公开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商誉或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飓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0元,被告山东飓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