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原一品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529号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天原一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6幢20层B238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原一品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