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8知民初554号
原告:某某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驻马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某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某某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某某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