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091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超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蔡路镇青四村四队。
法定代表人:沈振平。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江镇新共路1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海。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2022)沪0115民初409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2,44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同时查封了案外人马某1、马某2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现申请人上海超程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对担保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对案外人马某1、马某2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刘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