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0910号
申请人:上海超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蔡路镇青四村四队。
法定代表人:沈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诚,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雯,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祝桥镇江镇新共路112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超程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2,44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马建平、马君忍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2,44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马建平、马君忍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陆丽鹏
书 记 员 沈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