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0910号之一
原告:上海超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蔡路镇青四村四队。
法定代表人:沈振平。
被告: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江镇新共路1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海。
原告上海超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超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超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