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007号之二
原告:上海云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213号1幢203室(上海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费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江镇新共路1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海。
原告上海云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云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云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云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樊欢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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