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2787号之一
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林波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齐仁达。
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雅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费 芸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若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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