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甬慈执民字第253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
法定代表人:林波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特艺建材科技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菀坪镇。
法定代表人:林益民。
本院在执行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诉特艺建材科技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0号一案中,查明特艺建材科技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特艺建材科技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62649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444元,执行费9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5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孙 士 明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吉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