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8号
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
法定代表人:林波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义康,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兵,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879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宋炜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奉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浦电路48弄5号502室。
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祥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11055.6美元及逾期利息(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赔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祥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和解款项7739美元;
二、原告与被告其余无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用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被告上海祥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卫山多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庄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