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叶塑钢营造有限公司

上海三叶塑钢营造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常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6067号
原告:上海三叶塑钢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钱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常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熟老街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三叶塑钢营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常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三叶塑钢营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叶塑钢营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叶塑钢营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上海三叶塑钢营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