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792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红牡丹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裴占平。
原告***与被告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根据案情需要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欣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