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异1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红牡丹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裴占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730号4136室。
法定代表人:张翼,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爵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681号203C室。
法定代表人:陶永辉,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2022)沪0110执1484号、(2022)沪0110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裁定追加上海爵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22)沪0110执1484号、(2022)沪0110执1694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  施文汇
审判员  付 葵
审判员  何 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晓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