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财保123号
申请人: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红牡丹路63号。
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998号4幢2层。
申请人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在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0,584.97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0,584.9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海华
书 记 员
徐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