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财保123号
申请人: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红牡丹路63号。
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998号4幢2层。
申请人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在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0,584.97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0,584.9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海华

书 记 员

徐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