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5090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
法定代表人:李松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红牡丹路**
法定代表人:裴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磊,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翰颖,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2021年1月6日,被告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
诉讼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宏
审 判 员 袁真根
人民陪审员 许 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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