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2执46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明珠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应裕乔,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市兴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2016)浙0282民初3496号上海明珠石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兴华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慈溪市兴华塑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明珠石材有限公司1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0950元,执行费19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46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