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珠石材有限公司

上海玄迹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7191号 原告:上海玄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22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高路1386号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玄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玄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