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7191号
原告:上海玄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22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高路1386号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玄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玄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