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1138号
原告:武隆区勇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吴家坪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60JWATX3。
经营者:舒勇均,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远华,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金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34935。
法定代表人:李代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隆区勇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隆区勇君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隆区勇君建材经营部以与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自愿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区勇君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隆区勇君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区勇君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代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雪棽
书 记 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