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阳汇置高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2268号
原告: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五街6-1号、6-2号、6-3号、6-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555096226。
法定代表人:杨南。
被告:沈阳汇置高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高超伦。
原告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汇置高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计3144元,由原告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力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