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简易程序
案件审判员: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812号
原告: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五街6-1号、6-2号、6-3号、6-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A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高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高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