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3民初9086号
原告:***,女,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良二路**。
法定代表人:杨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尼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