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天成电梯有限公司

邢台天成电梯有限公司、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03执94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天成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港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邢台天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民终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港日电梯有限公司给付邢台天成电梯有限公司49040元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邢台天成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实现的债权为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0503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